兼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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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华

6/1/20211 min read

2021年1月26日,颁发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面世后,听不到欢呼雀跃,却见雪片般信件飞投,发出“摘帽”的呼声响彻华夏大地,这说明什么呢?《条例》背离人心!
无疑,《条例》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它填补了以往监管缺失的空白,细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给地方监管部门授予了权限,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有些内容却有失考虑,表现为法律意识不足,人民利益考虑不周。《条例》将出借人、受害人污名化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称“集资参与人要损失自担”,这等于让受害人替诈骗犯承担了罪责,也为监管失误及办案机关消极办案提供了借口,也对未来民间融资政策的全面放开设置了障碍,有“以权代法”之嫌。


笔者认为,唯有正确树立《条例》的职责与权限,才能正确处理好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才能避免按现《条例》贯彻带来的负面效应,才是兴国安民之上策。为此,谏言如下:

第一,必须用正确思想处理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
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的这场前伸后延十余年,涉众过亿,资金1.6万亿,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件,笔者给它定名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
“民间资本借贷事件”这个名词,是各种涉事社会关系的总和,概括准确。事件的性质、出借人的身份及法律地位一目了然,比“金灾”、“融资”、“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提法更能抓住本质。这一原创名词,有待历史学家考证。
这个事件,绝非能用“非法集资”概括得了、代替得了。也绝非能用《条例》处理得了、处理得好。
政府是这个事件的主导者。
有大量的亊实可以为这个结论佐证。简言之,《政府工作报告》连续5年写进发展“互联网”十金融,“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之树”。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号召发展“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2010年5月7日,中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2010)13号文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
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政策的号召下,中央及各地方官方媒体都正面对p2p争相报道和宣传,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互联网十金融成了热点新闻,吸引了数亿中国老百姓的关注和响应。线下的各类投资公司,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之下,如雨后春笋。
宏观如此,从微观更是窥一斑而知全豹。
舜世(北京)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前身是舜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在他们没有取得金融资质许可的前提下,一直经营金融业务。更为突出的是,政府领导机关、银行、行业协会、媒体等,争相为公司包装。2013年,济宁银行授舜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战略合作客户》;2013年9月,北京互联网年会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学会为该公司颁发了《金融诚信服务商》匾牌;2015年5月,中国名牌企业培育委员会把北京舜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捧为《中国投资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中国管理科学院等四家挂中国头衔的机构评定北京舜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金融服务行业信用示范十佳单位(重点推广)》;2015年,更有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为舜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经联合评定、权威认证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的证书和铜牌,诚信档案编号CX2015051901000055221558。2016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由舜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过渡而来的舜世(北京)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带有“金融”字眼、进行金融业务活动的营业执照。又上了一个台阶的舜世(北京)金服,就是拿着前边列述的那些政府、行业发给的证书和匾牌以及金融业务的营业执照,大张旗鼓的进行集资活动的。在北京饭店举行的敬老助老募捐活动中,北京有30余名党政军部级领导和社会文化名人为其站台。电视台、报纸更是争相报道,称其为激活中小企业的“金融血站”。出借人就是看了这些,才将自己的积蓄拿出。2018年6月公司资金链断裂,2000余出借人被推进深渊,12、8亿本金灰飞烟灭。这究竟是谁之责,谁之过?
北京健坤福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给中央电视台拍摄普法栏目剧和在河北省涞水县野三坡开发旅游项目为由募集资金。在没有取得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海淀区工商局为其颁发了带有资产管理字样的营业执照;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两位知名主持人的照片为其做招牌广告;淶水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野三坡项目开工典礼,出席募集资金千人大会;北京电视台、新浪网、搜孤网等多家媒体予以宣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其出具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为其亲签了“健坤金融控股”的商标注册证;平安银行为其进行资金托管。北京郊区的256名老人看到这些才把自己的血汗钱、养老钱出借出去。公司2017年2月暴雷,256名老人的6200余万元被洗劫一空,已有四位年龄刚过六十岁的老人去世。这究竟是谁之责?谁之过?
连国务院麾下的几大部委都为一个投资公司作秀,连中国证券、中国工商的职能部门都为一个皮包公司包装,作为一贯相信政府、善良诚信的出借人,目睹此景,有几个不响应,不跟进,不出借,不误入“白虎堂”?
政府的初心是好的,想借用民间资本支持发展中小型企业,为经济增长增加活力。由于对这个新课题思想准备不足,保护民间资本的风控意识不强,审查把关不严,组织措施不到位,终于酿成了一场金融灾难,经历了漫长的十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无疑,政府应当为这个亊件买单,承担责任。
失败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处理好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从《条例》我们看到,《条例》的立意不高,心胸狭隘,没有对这个事件做实亊求是的中肯分析,主导这场事件的政府没有把自己摆进去,从头到尾没有一句承担责任作自我批评的话。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也不是执政者应有的态度。群众形象地说:“汽车翻了,司机在哪里?仗打败了,指挥员在哪里?”
用正确的思想处理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正确的思想就是政府主动承担责任的思想,而不是“甩锅”、“打压”、转嫁矛盾、文过饰非、装聋作哑。只有有了正确的思想,才能大道至简,统观全局,处理好方方面面;才能制定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群众信服的《条例》;才不会犯历史唯心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

第二,必须确立民间资本借贷事件出借人、受害人的身份和历史地位。
这是把民间资本借贷事件处理好的重要问题。毛主席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开宗名义就讲到把握好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指出“我们的革命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不可不注意团结我们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我们的真正的敌人。”
由政府主导的这场旷日持久的民间资本借贷性质本身,就确立了亿万出借人的身份和历史地位。他们的身份就是出借人,受到伤害的就是受害人。他们的历史地位就是用自己的资金支持过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民族复兴做出过贡献。如果有谁不认为是这种民间资本借贷的性质,而认为是非法集资,那“互联网”+金融的倡导者、审批者、宣传者,就都是非法集资的领头人、作俑者和参与人。
出借人的身份和历史地位,连网贷公司和各类投资公司也予以承认,並把出借人的身份写到合同上和还款协议中。
而《条例》却无视这个基本的历史事实,不仅不确认出借人的身份和历史地位,反而认定他们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对出借人污名化。这不仅污名了出借人,也抹黑了主导民间资本借贷的政府。严格地说,给数以亿计的出借人的身份定什么,涉及到公民的名誉权,是个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不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不能草率下结论。
如不确立出借人、受害人的身份和历史地位,硬要对他们污名化,那将在执政史上留下黑暗的一页。其直接危害有三:
一是从政治上、精神上压制了数以千万计的出借人、受害人和他们的家人,使他们终生没有获得感,幸福感,其伤害丝毫不亚于新冠病毒;二是离间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关系,不能同心同德,把数以千万计的出借人置于对立面;三是成为正确处理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的巨大反作用力,成为化解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制约力量。
《条例》颁发后,出借人、受害人纷纷投诉各级政府,列法条,举事实,申明自己的合同内容合法,主体合格,出借人无过错,自己是金融灾难中被欺诈的受害者,不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一切不愿、不想、不能正视这一点的人,应为之转变。

第三,必须革除“集资参与人”这个伪命名。
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称金灾难民为“集资参与人”。从此,公检法在办案时把“集资参与人”用作金灾出借人的称谓。在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集资参与人”升级为“非法集资参与人”。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使用“集资参\与人”。《条例》亦用“集资参与人”称谓,把征求意见稿中的“非法”删去。
“非法集资参与人”也好,“集资参与人”也好,两个都药性十足。“集资参与人”貌似对出借人宽容大度,刺激有限,其实更为虚伪。《条例》的大前提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囊括于内的“集资参与人”自然也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集资参与人”的称谓不仅十分虚伪,而且十分谬误。因为“集资参与人”不是法律词汇,民间资本借贷的出借人、受害人的称谓由其取代,就丧失了出借人、受害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剝夺了应该享用的包括出席庭审权、抗诉权在内的一切司法权利。这是公权力滥用“集资参与人”产生的奇葩,也是《条例》体现的中国特色,让国际司法界贻笑大方。
对“集资参与人”这个伪命名应该革除,对其谬误应该加以纠正。对民间资本借贷事件(案件)中出借人、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应加以甄别,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人具体分析。如果是被害人(法律词汇),应加以承认,使其享有刑事诉讼应该享受的一切权利。
在出借人、受害人的抗争之下,全国有些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平时和法律文书中不再称出借人为“集资参与人”,而称他们是“受害人”。但在实际上只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称谓变了,他们应该享受的司法权力并没有给他们,仍按“集资参与人”对待。这是十足的玩忽法律,愚弄人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几年公检法在审理民间资本借贷涉众型经济案件中,有一种十分错误的思想和十分错误的裁决倾向,从受理报案开始,热衷于把案子定性“非集”。出借人不同意这种先入为主的定性,就让出借人把报案材料拿回不予受理相威胁,直至逼迫就范,乃至直言不讳地说:“也就走个过场”。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论公安还是检、法,要想改变“非集”的定性,更是难于上青天。严重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潜藏着似有改变定性,就改变出借人的法律地位于心不甘之嫌。这又是民间资本借贷事件中出借人、受害人的一大悲哀!

第四,必须加大追缴力度让出借人本息全返还。
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由政府所主导,其失误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出借人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政府进行一部分赔偿。这是化解矛盾,安抚人心,尽快铲平金融灾难的当务之急。
而《条例》却规定“集资参与人”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这对出借人、受害人是最要命的一条,无异于落井下石。
损失自担论,公然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挑战。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出借人受到了欺诈,财产蒙受损失,《条例》不仅不列规予以追缴保护,反而唱损失自担,这是置宪法于何地?宪法第一章第五条针对《条例》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仅此,《条例》就该动大手术。
损失自担论,公然是向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挑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脍炙人口的处理民间借贷关系的经典名句,是古今中外人们恪守的道德规范。
损失自担论,也公然是与XZ书记涉众型经济案件受损群体要“控脏控人,资产返还”的指示唱反调。XZ书记2019年1月21日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的讲话中,站在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提出来“控赃控人、资产返还”的这个问题,两年来,却万马齐瘖,看不到落实的迹象,让翘首以盼的出借人、受害人失望。
损失自担论,对处理好民间资本借贷事件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是“资产返还”的最大障碍。
首先是为集资诈骗犯做嫁衣裳。平时,一个经济诈骗犯骗个七八十万就判刑十四五年,而戴上“非集”的帽子,不论骗多少,大都判三至十年。损失自担,更助长诈骗犯的气焰,“没钱还”、“要申诉”已非个例。犯罪成本如此之低,也是引爆连环雷、“今日不捞更待何时”的真正原因。从1993年就开始做融资助企的“中华企业”公司也在雷潮中瞬间消失。诈骗犯到哪里也找不到这样的保护伞。
其次,是为少数不作为的办案人开了“绿灯”。在“自担论”思想的影响下,经侦控脏控人不积极,几年来,全国各地能为出借人追回来的钱寥寥无几,没有一个让出借人满意的案子。检法没有一个真正受理行政诉讼的,以出借人“不是适格原告”、“不存在反射性利益”等拒出借人于庭外,更不敢打开行政赔偿的大门。有的甚至站在庇护债务人方的立场上,极尽保护之能事。出借人痛楚地深深地体会到:政府为则公检法为,政府不为则公检法难为。
加大追缴力度,对出借人本息全返还,是处理好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重中之重!是需要《条例》浓墨重彩,力挽狂澜着力书写的地方。提出硬要求,落实硬任务,才不负为人民的宗旨。而《条例》推出了损失自担,引偏方向,南辕北辙。
实现出借人本息全返还,尤其要打破思维定势,着眼于民间资本借贷涉事公司的新特点。所有涉事公司,都取得了国家政策导向下的合法营业执照,经营与金融有密切关系的各种业务;同时,所有公司也都具有“未经许可”前置条件的涉“非”性。是政策的导向性和涉“非”性交配出来的一个个怪胎。造成这种情况,都与出借人无关,都不是出借人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兼而有之。因此,在对这个怪胎实施手术的时候,既要考虑它的涉“非”性,又要考虑它的政策导向性,不能把损失算到出借人头上,让他们损失自担是不公平的。对这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这类“怪胎”案件,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偿还出借人的本息为最高原则,灵活办案,怎么有利于出借人本息全返还怎么做。已经案发的,集资人愿意还款,可以不受理报案;已经受理了的,案犯愿意还款,亦可以组织安排还款,不必走完司法全程;已经开始还款的,要排除干扰,保证把还款进行到底。政策导向性、涉“非”性集资,它只是一种集资形态,并不能说明集资人深层次的东西。就象军事术语𣸯击战、运动战一样,只是战争的一种形态,而非战争的性质。对“怪胎”案子定性的标准和对集资人惩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还不还出借人的本息。还就是民间借贷,免于刑罚;不还就是诈骗,加重刑罚,而不是以涉“非”做定论。
在着眼“怪胎”公司的新特点办案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北京桑杰集团资金链断裂后,集资人有还款愿望,少数人报案未予受理,结果集资人千方百计筹措,在两年内就还上了出借人的两亿本金。富勤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6年,连续偿还出借人本息6年。2020年年初被良退后,公司计划一年内还清70岁以上出借人的本金,二年还清所有人。在他们还清一半的时候,大连公安因公司下属个别人的问题冻结了他们还款的主渠道,公司仍坚持还款,由于还款主渠道被冻结,照目前这种还法,20年才能还清一万五千出借人的本金。大连公安着实帮了一个大倒忙。
《条例》的起草者、决策者看不到“怪胎”公司的这一新特点,只是孤立、静止、片面、形而上学地看待它的涉“非”性,按“非法集资”把它做死。这在出借人的身份、法律地位、资产返还等重大问题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伤害无辜。《条例》不适合处理已经发生了的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

第五,必须把民间资本借贷改革引向前进。
处理民间资本借贷事件的最终目的,除惩治罪犯、还款于民、铲平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外,更重要的是把民间资本利用的改革引向深入,继续前进。政府开发利用民间资本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并没有错,不能因噎废食,就此封路,止步不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增长速度在相当程度上是民间资本拉动的。随着人民群众改革红利的增加,对民间资本的开发利用,仍然是一个时代的重大课题。
1、从行政法规上说,要除旧令布新政。国务院247号令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设立任何民间金融机构,该法令一直未废止。2005年后一系列政策违反该法令鼓励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中介、互金创新,这就是诱导人民从事非法金融与非法集资,无法避免行政违法。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国务院737号令废除247号令后民间金融全部被置于非法认定范畴之内,该法令缺少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民间金融和集资的限制规定,再进行非法集资有罪认定就存在法律依据缺失、非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可两面选择认定问题,使得认定结果可合法又可非法,这将引发社会管理混乱,滋生权力寻租与腐败,此时再鼓励民间金融就是制造非法集资危害社会。总之,247号和737号这两个号令都与民间资本的开发利用脱节,都应废除。欲绝后患救金灾,须除旧令布新政,立即对民间金融前置立法,无它路。
2、从经营平台上说,要除乱草建合规。早在2008年8月15日央行就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经过这场民间资本借贷事件,清除乱草,建立合规的新型平台,提上了议事日程。新型平台就是明确新型合规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只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中小企业。
3、从支持系统上说,要除无序铸铜墙。在民间资本借贷事件中,一张张合同变成了废纸,缘于没有民间资本投资保护法,缺乏民间资本投资的支持系统、保障体系。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民间资本借贷事件也为建立民间投资的保护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催生这一伟大成果的诞生,需要有关方面的有识之士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如此,民间资本的巨轮将承载着民族复兴之重任乘风破浪远航,对一切非法的东西将不战而胜。

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欺,民财不可夺。

中国共产党人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任何个人的私利可图。

在处理民间资本借贷事件中做何选择?进则柳暗花明,退则渊!渊!渊!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